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具體構成要件?
一、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對象爲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根據本條規定,包括: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爲的分水嶺。如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尚處於期,雖然可能佔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
這就是說,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爲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爲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爲作爲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
對地犯罪嫌疑人存在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或者造成了網絡服務上的瀆職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利用破壞計算資訊系統,並獲得非法利益的,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判決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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