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轉化爲貪污罪的幾種情形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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