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食品監管瀆職罪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爲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爲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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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沒有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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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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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否可以傳喚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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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窩藏、包庇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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