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標準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目前暫無相關立案標準,以下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僅供參考:
參照其他相應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相應瀆職犯罪的刑罰等同或高於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刑罰;
(2)相應瀆職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須是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形。
根據《刑法》規定,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的處刑幅度規定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瀆職犯罪並具備有關情形,可以參照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規定予以追究。
對於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而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刑法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個檔次,以上三種犯罪法定刑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處刑幅度規定比較,法定刑明顯偏低,因此,如果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及其他對生產、銷售僞劣食品犯罪行爲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瀆職犯罪,不能參照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立案情形規定以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予以追究。
對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規定了四個量刑檔次:
前兩檔針對沒有徇私情形:
一檔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檔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兩檔針對徇私情形:
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檔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量刑規定後兩檔,即在具備徇私情節情況下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節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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