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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當庭宣判嗎

人民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一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當庭宣判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案件事實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條件,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實不清,不能硬行判決。
2、必須在法庭進行宣判。如果到當事人住所進行宣判,不能視爲當庭宣判。
3、必須在庭審調查後當日宣判,如隔日則爲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審辯論必須有新的實質性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院是當庭宣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