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聚衆鬥毆從犯自首沒滿18歲怎麼判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
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聚衆鬥毆從犯自首沒滿18歲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