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爲會被認定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行爲。“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綁、吊打、禁閉、強搶等手段,使被幹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暴力干涉”是構成本罪的主要特徵,沒有使用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採取的暴力行爲,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權利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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