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迴避申請 最晚於多久交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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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員迴避有哪些程序
(1)迴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迴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爲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迴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理由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迴避的決定。我國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舉證,即所謂 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迴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迴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迴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仲裁過程中,若仲裁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就算仲裁員沒有自行迴避,作爲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而提出迴避的時間,卻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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