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仲裁機構裁決撤銷後有哪些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透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
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處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爲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並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同可以被撤銷的情形
1、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的規定,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爲,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2、脅迫
根據《民法意見》第69條的規定,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直接以物質性強制或精神性強制迫使對方與已訂立合同。也就是行爲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爲。
3、乘人之危
根據《民法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爲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某乙一直想購買某甲的一張郵票,但某甲並不想出賣,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庫中,當時在場之人只有某乙會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圍觀之人救助其子,於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該郵票作爲報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該要求,事後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訴,此案即屬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
根據《民法意見》第71條的規定,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對於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多因自己的過錯,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合同的內容發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
5、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仲裁機構不會無緣無故的去撤銷書面合同的合同,可以被撤銷的,類似於合同的內容已經違反國家法律制度,類似於詐騙合同,詐騙合同不僅會被撤銷,當事人也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被撤銷的書面合同從始至終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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