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債權債務轉移糾紛?
一、如何處理債權債務轉移糾紛?
1、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透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透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二、怎樣理解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債務轉移、債務承擔均非我國現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論上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也並非完全一致。實際上,能夠引起債務承擔的原因,有直接基於法律規定的,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有基於單方法律行爲的,如附義務的遺贈,在遺贈發生效力時,即同時成立債務承擔。不過最爲常見的是依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的合同。《規定》將“債務轉移合同糾紛”案由列在“合同糾紛”之下,故可以將“債務轉移”理解爲“合同義務的轉移”。也就是說,本案由僅適用於當事人因合同產生的爭議,不適用於因繼承所產生的爭議。這種合同包括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以及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三方訂立的合同三種表現形式。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轉移有嚴格的操作規範,如果債權人不通知到債務人,擅自轉移債權的,就可能導致糾紛。雙方處理債權債務轉移糾紛的方式包括多種,有協商、第三方機構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和司法訴訟等。最經濟和最省力的當然是協商解決,而訴訟則是處理糾紛的最後程序,是萬不得已纔有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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