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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應由誰提出

仲裁2.39W
仲裁時效應由誰提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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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爲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爲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爲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爲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按照調解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就勞動爭議提出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超過規定時間後,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的。對於仲裁期限的起算日期,應該是當事人知道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作爲勞動爭議當事人,要知道勞動爭議中申請仲裁實效期間方面的規定,儘快提出,以免逾期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