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共場所管理人侵權責任糾紛
一、什麼是公共場所管理人侵權責任糾紛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是三級案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下的四級案由,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此處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爲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係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爲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實踐中,在公共場所或羣衆性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毋庸置疑。不過,第三人可能無法確定,可能下落不明,也可能缺乏賠償能力等因素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這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往往就是被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當然,這種補充責任有別於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爲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行爲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責任。
二、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怎麼確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必須對他人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公共場所侵權責任糾紛指的是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在一些羣衆性的活動中,因爲第三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損害的事情,將由第三人來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無法確認的話,那麼將會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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