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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幫我打架致人輕傷的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別人幫我打架致人輕傷的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別人幫我打架致人輕傷的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應當由代打的和組織的雙方共同擔責,《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爲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爲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輕傷的責任的話,可以調解處理。

但不能調解時,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傷情鑑定結果,並根據傷情鑑定結果作出處理。

二、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輕傷害案件中,法律對傷害賠償的標準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對於醫療費的問題,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受害人如果是無過錯的,就應當有另一方負賠償的全部責任,如果是有多方責任人的,就應當由幾方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平等進行責任分攤,當事人之間協商不能解決賠償問題的,可以交由人民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