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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種類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告誡,指出危害,促其警覺,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於初次實施、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且行爲人認錯態度較好。
(2)罰款,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治安管理處罰。
(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給予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的人。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收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已獲得的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證書,從而禁止其從事一種活動的治安管理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限定其在一定時間內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治安管理處罰;驅逐出境,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強迫其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處罰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