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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打麻將賭博是犯罪嗎?

聚衆打麻將賭博是犯罪嗎?

在一些人的理解中,犯罪就是殺人放火之類的,認爲打麻將賭博是小打小鬧,不夠法律打擊處理的條款。但是,近年來公安機關部門對於麻將賭博懲治的力度逐漸加大,那麼,到底聚衆打麻將賭博是犯罪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聚衆打麻將賭博是犯罪嗎?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般來說,區分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爲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爲賭博罪;而後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爲賭博罪。

2.從賭博的行爲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閒娛樂爲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爲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祕性,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爲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3.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爲了娛樂休閒、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爲目的,或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二、賭博的處罰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刑法在賭博罪中沒有設定“金額巨大”這一情節,只有“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這兩個情節。

《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以營利爲目的的打麻將和賭博都是犯法的。麻將本是爲了親戚朋友娛樂而產生的,所以具有娛樂性質的打麻將是不構成賭博的,但是要注意保持一個度,不能將打麻將變成賭博的性質。聚衆打麻將賭博是犯罪嗎?這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