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詢問證人筆錄的要求
一、製作詢問證人筆錄的要求
製作詢問證人筆錄必須準確、客觀、完全、合法。具體地說,有以下幾項要求:
1.必須兩人詢問,一人問,一人記。
2.對於證人的陳述要按他本人的語氣記錄,並且儘可能做到逐句記述,不能做任何修飾、概括和更改。
3.對於詢問時的問和答,也應逐句記入筆錄裏,並且要反映出問與答的語氣、態度。
4.詢問結束,必須向證人宣讀筆錄,或由證人親自閱讀。如果證人請求補充和修改,應當允許,並讓證人在充、修改處捺手印或簽名、蓋章。
5.證人請求親筆書寫證言,應當允許。但必須事先認真詢問,然後要求證人立即在詢問地點書寫。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把要他回答的問題列舉出來,讓他親自書寫。證人書寫完畢後,應馬上檢查筆錄裏所寫證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讓他補充。
6.詢問筆錄每頁應當按順序編號,並由證人逐頁簽名、蓋章或捺手印。偵查人員則在筆錄的最後一頁的末尾簽字。如果還有其他人員(例如翻譯人員等)參加,也應當在筆錄的最後一頁的末尾簽字。
7.對每一個證人的詢問筆錄,都必須單獨製作,不允許把幾個證人的證言寫在同一份筆錄裏,更不允許只製作某一證人的筆錄,而讓其他證人在該筆錄上分別簽名。
8.詢問筆錄正文裏遺留下來的空白行、頁,在證人簽字以前,都應由偵查人員劃線填滿。
9.詢問證人筆錄的用紙必須合乎要求,字跡必須清晰、工整。
10.詢問證人筆錄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不能用鉛筆或圓珠筆記錄。
二、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和被害人應當遵守的規定
1.應當本着方便證人、被害人,有利於保護證人安全,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來提供證言、陳述被害情況。到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詢問,可以節省證人、被害人的時間,便利羣衆,也有利於及時得到證人、被害人單位的支援和幫助,便於瞭解證人、被害人的情況,有助於對證人、被害人提供的證言和陳述,進行分析判斷。到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即出示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詢問人員的身份和執行任務的證明信及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工作證件,這樣可以防止濫用偵查權,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陳述被害情況。這樣有利於偵查機關爲其保守祕密,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也有利於防止證人、被害人單位、親屬或其他人的干擾,便於證人、被害人如實說出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詢問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案情涉及國家祕密,爲了防止泄密;(2)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處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的利害關係。爲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3)證人、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爲的,爲便於爲證人保密,消除證人、被害人的思想顧慮。
2.應當個別進行。即詢問同一個案件的幾個證人、被害人時,應一個一個地分別進行,個別詢問,詢問一個證人時不能有其他證人、被害人在場。這樣主要是防止證人之間,被害人之間或證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串通,可以保證證人、被害人所提供的情況真實可靠,也有利於保守案情祕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3.應當告訴他們要如實地提供證據,如實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並且告訴他們有意作僞證,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犯罪的證據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要告訴證人、被害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其他證據。首先要告訴他對自己掌握的書證、物證和其他證據都要原樣地交出來,不能把它隱藏起來不交或者私自銷燬或塗改;二是告訴他們對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要實事求是說出來或寫出來,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偵查人員要告訴證人、被害人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就是要讓他們瞭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告訴他們如果不如實地提供證據,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使其瞭解知情人的作證義務和作僞證或隱匿罪證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4.詢問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可以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偵查人員在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場對調查取證沒什麼妨礙,不會影響證人、被害人如實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或者證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顧慮,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場的,在這種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對於證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齡,完全可以正確表達真實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會給證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壓力,使證人、被害人不如實作證的,偵查人員可不通知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5.應當做好詢問筆錄,並將詢問筆錄交給證人、被害人進行覈對,讓他們看看有沒有漏下的或記錯的。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證人、被害人,應當向他們宣讀。如果有漏掉或者有差錯的,證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補充或糾正。在證人、被害人認爲沒有錯誤後,應當讓他們簽名或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對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寫證詞的,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證人、被害人親筆寫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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