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對現場進行勘驗
在民事訴訟中,有些爭議的標的物無法移動或者不能攜帶、搬運至人民法院,而這些物件又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人民法院需要對這些標的物進行勘驗,比如,宅基地糾紛案件需要對宅基地進行測量。在民事訴訟中,勘驗是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重要方法。
勘驗人進行勘驗,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以表明勘驗人的身份和具體執行的勘驗任務;同時,應當邀請勘驗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員參加。比如邀請當事人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派出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派人蔘加,以利勘驗工作順利進行。
人民法院勘驗時,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到場,以便他們瞭解勘驗情況,保護其合法權利。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的勘驗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勘驗現場進行保護,並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驗任務。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代表或者有關組織的負責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勘驗工作的進行。
人民法院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並將測量情況和結果製作成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作爲證據,開庭審理時應當當庭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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