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人證言怎麼寫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根據自身的感知對案件的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由於各種的訴訟案件都發生在社會上,案件一旦發生了就會被人們感知,所以借用證人證言查清案件收到法律的重視,證人證言也是世界上各個國家運用在民事訴訟上最爲廣泛的證據形式。那麼,民事證人證言應該要怎麼寫呢?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住址。
民事證人證言怎麼寫
此外,證人須知如下:
一、所有知曉案情的單位及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相關單位負責人應該對要作證的證人予以支援。但是,如果某人沒有辦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那麼,他就不具備成爲證人的資格。需要被證實的案件與某人的智力狀況、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那麼,就可以做證人。
二、當事人提出申請,希望證人出庭作證的,應該於舉證期限滿十日之前申請並且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如果人民法院批准當事人的申請,應該要在開庭審理之前就同志相關證人出庭作證,並且提前告知證人要根據事實作證和作僞證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證人因作證所指出的相關費用應該有提供證人的那方的當事人先支付、由敗訴方的當事人承擔。
三、證人需要出庭作證並且接受當事人質詢。如果證人有困難無法出庭,經人民法院批准後可提交書面證言、試聽資料或使用雙向試聽傳輸技術作證。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的兩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時有出庭陳述證言的話,那麼久可以視爲有出庭作證。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包括:
1、因年邁、體弱、行動不方便而無法出庭作證的,可視爲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
2、從事特殊職業而無法離開崗位的,可視爲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
3、交通不便、路途極爲遙遠而難以出庭的,可視爲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
4、因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出庭的,可視爲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
5、由於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出庭的,可視爲有困難無法出庭的證人。
四、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應該要客觀地陳述自身感知到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的話,可以採用其他的表達方式作證。
五、證人作證的時候,不可以使用帶有評論性、猜測性或推斷性的語言進行作證。
六、當事人和審判人員都可以對證人進行質詢。當事人和審判人員在詢問證人的時候,其他的證人不得在場。
七、證人不可以旁聽審理。
八、如果人民法院覺得有必要的話,可以讓證人對質。證人出庭作證之前應當仔細閱讀相關規定的條款並簽字,證明內容包括:描述事實的經過、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結果。應該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只寫證人自身聽到和看到的事實,不可以寫推論,而且用詞應該簡練、明確。
最後,由證人簽字或蓋章並且寫清楚年、月、日。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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