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事訴訟誰舉證嗎?
一、涉及民事訴訟誰舉證嗎?
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就舉證。
(一)民事訴訟一般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二)刑事訴訟中除自訴案件外,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這一原則下,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當該項事實在法律上處於真僞不明的狀態時,由其承擔不利後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比如,在一起商品買賣合同中,賣方對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貨物承擔舉證責任,買方對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承擔舉證責任。在賣方舉證後,買方會對其進行質證,甚至會提出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一些證據材料。在庭審中,賣方出示已交付貨物的銷售單。買方會要求賣方出示銷售單原件並仔細檢查,是否有買方簽字、蓋章,簽字、蓋章是否真實等。買方出示自己已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相應證據材料後,賣方會對其進行質證,是否爲原件,付款方是否爲買方,收款方是否爲賣方等。
二、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負擔有什麼特徵?
被告的舉證負擔具有以下特徵:
(一)被告的舉證負擔是爲了避免敗訴危險,而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
這一點與證明責任(又稱爲“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不同。證明責任由具體法預置,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僞不明狀態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爲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
(二)被告的舉證負擔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證、反駁證據或新的本證時,應該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避免原告勝訴的一種負擔
這一點又與主張責任又有所區別。主張責任(又稱“主張負擔”)是指當事人對於自己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因法院不適用以該要件事實存在爲構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益。民事訴訟設定主張責任的理由是爲了貫徹辯論主義第一主題,即對當事人沒有在辯論中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在判決中加以認定。
在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負擔的特徵是:爲了避免訴訟失敗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舉證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反證;或者是新的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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