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證據中非常重要的一種分類,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單獨依靠間接證據就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否則容易出現冤假錯案,對當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決。下文是關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的詳細介紹,請您閱讀了解。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
按照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分類的範圍內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2、所謂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指肯定意義上的直接證據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能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無關。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於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根據。此外,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先有間接證據,然後透過分析間接證據,確定案件的偵查和調查方向,所以間接證據的作用也很顯著。以上是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的介紹,按照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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