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如果案件進入到了二審程序,那麼當事人蒐集到了新證據的話,可以向法庭提出。對於二審新證據,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之後才能使用。那麼該如何認定二審新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認定二審新證據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二、二審新證據在什麼時候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證據。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該如何對二審新證據進行認定,同時法律也規定,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必須要在二審開庭之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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