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別書證和物證
物證與書證之間有着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在於: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徵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爲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製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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