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不足可以抗訴嗎?
一、民事訴訟證據不足可以抗訴嗎?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可以提出抗訴,司法實踐中屬於法定抗訴權利和條件行使範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抗訴條件有: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民事訴訟抗訴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一)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抗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抗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
(二)檢察院立案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三)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的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一般爲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複雜疑難的案件爲六個月內。
(四)檢察院提請抗訴
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爲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五)再審開庭
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民事糾紛訴訟案件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下,依法採取的抗訴程序是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及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從受理以後的30天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檢察院會啓動抗訴程序,人民法院會開庭審理抗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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