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一、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當發生醫療糾紛時,應該如何收集證據呢?
1、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3、在複印、封存和啓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4、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
5、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爲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6、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醫療糾紛訴訟舉證的規定
關於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對此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總體思路和理念是,要透過司法審判引導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維護社會穩定。既要透過舉證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法律技術手段充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醫學面對的領域永遠是未知大於已知、醫護人員的職業特殊性和病患複雜性等特點,爲醫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最關鍵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和鑑定問題。由於醫療糾紛問題專業性強,可以考慮引導當事人透過申請專家輔助人的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及受損害的事實。對於是否存在醫療關係,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醫療行爲的證據加以認定。
紀要同時規定,對當事人所舉證據材料,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綜合審查。因當事人採取僞造、篡改、塗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燬、搶奪病歷,致使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燬、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製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範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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