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是一樣的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是一樣的嗎?
二者形式一樣,但是實質不一樣。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第三人權益救濟的規定。從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但就其內容看,以生效裁判錯誤作爲實體條件,與再審的條件一致;從實質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再審並列的糾錯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在第56條,而沒有規定在審判監督程序部分,也沒有對原《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進行修改,是基於保護案外第三人權益的目的,且均爲了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故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這兩種程序爲並存關係。
二、在審判實踐中如何處理兩者的關係?
在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關於兩種程序具體如何協調,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應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與再審程序相結合的特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可以參照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有關程序性規定進行審理。
爲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法律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爲除斥期間。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啓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透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定成爲必然。
所以第三人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本質上都是要求法院再進行重新的審理一遍,但是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因爲在已有案件作出了裁決的基礎上,這個案件的裁決對當事人的利益是有所不良影響的,所以當事人發起這個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申請再審是在原來案件可能還沒有定奪的基礎上又找到了新的證據,所以需要再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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