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對先予執行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九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爲限。
第一百七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爲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係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複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總的來說,即使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但在案件還沒有審理清楚的情況下,法院也不會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於較爲複雜的民事案件,一般不適用於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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