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注意什麼?
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開庭時間未定的,要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依法處理終結後纔可以通知開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爲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爲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爲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爲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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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對方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和管轄權異議成立法院的相關處理問題的解答,當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且開庭時間未確定,我們是要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處理有結果後後,才能進行開庭工作的,在《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於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規定,管轄權異議需提交給一審法院,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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