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麼?
我們在進行訴訟流程的時候,會遇到許許多多的問題,對此我們需要選擇不同的訴訟手段。公民代理訴訟就是我們比較常見的選擇之一。但是公民代理訴訟也有着許多的規定和限制,我們要根據這些來進行下一步的策劃。那麼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麼呢?小編這就告訴大家。
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所謂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訴法的規定,是指除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參加民事訴訟的活動,或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親屬或所在單位進行民事訴訟的活動。
(一)、“近親屬”的範圍。近親屬按照我國的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範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二)、“工作人員”的範圍。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裏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爲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員,不是隻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係等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國人等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團體推薦的身份進行代理,按照《憲法》關於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實踐中應當審查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書及其理由。當事人有權委託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區、當事人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推薦手續。因此,從這一點的規定來看,新民訴法並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於規範訴訟的目的,突出強調公民代理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係”、“工作關係”及與所在社區、關涉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關係”。這只是以工作關係限制社會上職業化的公民代理的發展,以推薦關係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譽擔保與組織監督。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主要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編在這裏要提醒大家,民事訴訟法是有過修改的,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我們要注意,不要因爲忽略改動而導致自身的歷史受損,乃至對今後的正常工作生活傳聲不利影響。如對此問題還有其他疑問,可向本站的相關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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