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解釋】本條是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並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製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延期審理的概念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時,由於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爲,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關於延期審理的規定大致如上,相對於實體法而言,程序法有其自身的作用,指引着實體法的路徑,大家在進行民事訴訟的同時,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流程,違反《民事訴訟法》流程的必然不會使訴訟進行下去,除了延期審理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還有類似相關的諸多規定,像中止審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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