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審民事判決不服應當怎麼辦?
一、對二審民事判決不服應當怎麼辦?
對二審民事判決不服,當事人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抗訴處理,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不服二審民事判決申訴期限是多久?
不服二審民事判決申訴期限6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爲,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並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後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爲由不予受理。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生效日期相隔時間太久,將給再審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受申請再審期待的限制。
對二審民事判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透過上述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申訴處理,相關情況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案件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但沒有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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