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麼辦
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麼辦?民事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對二審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請再審。接下來,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1、對於已經生效的准予離婚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針對婚姻關係而言的。
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基於夫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隨之消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涉及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再審。
涉及未分割的財產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3、關於子女撫養權的爭議也可以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的審理涉及是否准予離婚、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則上應一併予以解決。
依照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的精神,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而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調解遺漏處理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從我們相關法律規定中知道,如果當事人對民事二審判決不服的話,由於此時的判決是送達後生效,因此當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訴,不過此時可以透過申請再審的方式來救濟。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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