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一、什麼是涉外民事訴訟
一般認爲,涉外民事訴訟,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第一,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02年11月發佈。第二,作爲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第三,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具備上述三個因素之一的民事訴訟就屬於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適用程序方面,按照國際上公認的屬地主義原則,應當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程序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這一原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包括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第一,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凡屬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轄權;
第三,任何外國法院的裁判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審查並承認後,才能在我國發生法律效力。
對當事人申請或者外國法院請求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我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我國法律,或者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裁定予以承認後,才具有效力,需要執行的,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以上是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是怎樣的解答。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提出民事訴訟的,屬於我國人民法院管轄,我國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涉外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一樣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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