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對於一些本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審理,將大大方便羣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範圍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詳細規定,請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受案範圍是什麼?
《規定》明確,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
第一類是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這主要是指根據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今後,巡迴區內跨行政區劃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完全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一審。
第二類包括不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這些案件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任務中佔較大比例,放到巡回法庭審理有利於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判工作壓力,也免去當事人奔波勞苦,方便當事人訴訟。
第三類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項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進階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第四類是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有利於方便港澳居民訴訟,便於開展司法協助,向香港澳門地區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巡回法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迴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不服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進階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
(九)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批准延長審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迴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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