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70-01-01
實施時間:197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一、怎樣認定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用欺騙、利誘、脅迫等手段主要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爲。
合謀、參與拐騙、接送、中轉、窩藏、出賣、轉賣婦女和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二、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爲?
拐賣人員“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爲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盜賣嬰兒、幼兒的;
3.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4.拐賣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5.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癡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爲?
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爲主要有下列幾種:
1.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2.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藥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4.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四、對拐賣人口犯如何處刑?
1.對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即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2.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兼犯有強姦婦女、姦淫幼女、非法拘禁、傷害、強迫婦女賣淫等罪行的,應按刑法有關條款定罪,並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刑。
3.對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罪犯,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拐賣人口情節一般的罪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對拐賣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加重處罰情節的罪犯,應當或可以依法從重、從輕、減輕、加重判處刑罰。
五、如何劃分拐賣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違法行爲的界限?
1.拐騙或者偷走不滿十四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不是出賣牟利的,是拐騙兒童罪,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處。
2.以介紹對象爲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兩人以上合謀騙錢,把婦女“賣”給他人爲妻,得款後潛逃的,均應以詐騙罪論處。對於婦女被拐騙後,在犯罪分子脅迫或利誘下進行詐騙的,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3.爲男女婚姻當介紹人,藉以索取財物的,屬於違法行爲,不構成拐賣人口罪。
六、對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的人應作何處理?
阻撓解救被害婦女、兒童工作,圍攻、毆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員或親屬的,由有關組織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妨害公務罪或故意傷害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辦理拐賣人口案件還須注意哪些問題?
一般來說,還須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要堅決摧毀拐賣人口集團和他們的網點。對於應該抓獲的同案犯,要追捕歸案,全案處結,對拐賣人口集團的成員,應按各自的罪責區別對待。對集團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繳贓款、贓物的工作。對拐賣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還應積極追贓,使罪犯在經濟上佔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被拐賣婦女的婚姻問題。對於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4.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況下,不只是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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