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民事訴訟法證據案例?
一、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19日,被告購買原告鋼管,欠款138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原告索款未果,遂委託本所律師代理訴訟。
承辦概況:接案後,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並做好談話筆錄,深入細緻瞭解案情。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欠據的原件,被告提出抗辯認爲:欠據上載明欠款與事實不符,13800元系原告單方計算,且計算錯誤,實際上被告僅欠款7820元。被告提供一張字條證明其主張,並申請證人到庭作證。原告代理律師當庭仔細閱讀了被告提供的字條,提出該字條無原告簽字確認,且該字條的落款時間與被告主張的時間不一致,被告庭審中陳述該證據是在三個月之後,即2012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的三個月之後,原告向被告出具的,這與該證據落款時間相矛盾。待審判長對被告證人簡單發問後,原告代理律師提出,證人不認識被告,也不能陳述與本案有關的事實,不能確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關聯性。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被告的證據均不予採信,對被告的抗辯不予採納,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點評:
證據應當具有“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缺一不可,才能被法庭採納,作爲定案裁判的依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字條,沒有原告的簽字確認,從內容上看,也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鋼管買賣有關,且字條的落款時間也與被告當庭陳述相矛盾;另外,被告的證人連案情發生的時間、季節、地點都陳述不清,無疑加深了法官對被告的懷疑。故被告提交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按照《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要求,證據要滿足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這樣法院才能採納。在文中這個民事訴訟法證據案例中,被告提交的紙條,沒有經過原告確認,內容也和案件事實無關,所以從其不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法院沒有采信是正確的。透過這篇案例小編提醒大家,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注重證據的真實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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