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一人找不到怎麼立案?
一、必要共同訴訟一人找不到怎麼立案
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其中一個人找不到的,人民法院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民事訴訟進行立案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爲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其中一個人找不到的,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可以透過公告的方法通知其他人蔘加訴訟,反正人民法院不可以以另一方找不到而不予受理的。
二、 必要共同訴訟的主要特徵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因此必須共同訴訟存在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
2、訴訟標的的同一性
3、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參加訴訟
4、共同訴訟人行爲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發現該案件是屬於必須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會通知其他的訴訟參與人蔘與民事訴訟,如果另一方找不到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透過公告的方式進行尋找,因此必須共同訴訟中,即使另一個人找不到,人民法院還是會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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