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中斷嗎?
一、一般超過訴訟時效能否中斷嗎
一般超過訴訟時效是會引起中斷的,超過訴訟時效即失去了勝訴權,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債權有“時效已過”之事實,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於履行。對於權利人而言,債權並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
二、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失去了勝訴權,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如果債權有“時效已過”之事實,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於履行。對於權利人而言,債權並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
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人自由行爲的範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據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
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後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爲前提。在義務人衆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爲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於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訴訟時效又被稱爲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援其訴訟請求。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爲3年。
一般超過訴訟時效,是會引起訴訟中斷的。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是對案件的最終判定的同意。對當事人來說,超過訴訟時效就意味着繼續起訴的權利,並且案件的最終判定也可能會自願去履行,法院是沒有權利干擾這項個人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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