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調解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和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和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得出,調解的程序是依照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法律沒有規定調解的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
二、民事訴訟立案前調解與立案調解有什麼區別?
立案調解,又稱民事案件速裁,是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審判庭之前,由立案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化解民事糾紛的訴訟活動。立案調解工作由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負責。立案調解將簡易民事案件化解於立案階段,其前提是民事糾紛已經立案,調解案件的人員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立案調解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繼續審理。
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的功能都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但兩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區別。
一是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二是調解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並未立案受理,而是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調解的矛盾糾紛。
三是主持調解的人員不同。立案調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組織進行的,訴前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調解員主持的。
四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們在進行調解的時候,調解程序一般是1天。而對於調解的時間,大家可以商議之後進行決定。另外,對於立案調解與訴前調解來說,它們的調解對象是不同的,對於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採取立案調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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