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的金額是多少?
一、財產保全擔保的金額是多少?
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也就是說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與財產保全的金額要相當。具體的數額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爲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爲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範圍有着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也就是說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與財產保全的金額要相當。具體的數額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二、民事訴訟之前財產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規定。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之前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六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應該在收到財產保全申請的四十八個小時之內就應該要做出決定是否透過財產保全還是否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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