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一、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可見,原告起訴後自動撤訴,與沒有起訴的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絕不可視其未起訴。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爲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爲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爲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爲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爲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爲事由終止。
對於訴訟時效中斷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特別是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訴訟案件,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這時需要認定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者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以重新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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