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實際上,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很常見的,因爲絕大多數的人在正式起訴之前肯定都想辦法跟對方溝透過,但時效中止還是比較少的,因爲像是天災人禍,還有被告突然失蹤的這種狀況,這肯定不是見天就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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