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一、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有什麼不同?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的名詞,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的名詞。兩種時間間隔的規定雖然都有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懲罰“權利的睡眠者”的作用,但二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
1、二者性質不同
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
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爲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爲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
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爲的標準,強調“行爲”;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爲標準,強調“權利”。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有哪些?
1、訴訟時效屬於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係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於事件。
2、訴訟時效屬於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起訴期限是行政訴訟中的名詞,而訴訟時效則適用與民事糾紛。由於在《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之中明確規定一到超過起訴期限,起訴請求將不會被受理,故此行政相對人若是想要維權,最好在期限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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