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
一、訴前財產保全應提交的材料
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兩份;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
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於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資訊單、銀行開戶證明等;
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爲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視窗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
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帳戶明細,按揭房產價值證明等;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
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訴訟前採取保全措施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爲由要求賠償的訴訟。另外,若是申請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後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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