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益訴訟案件有哪幾種
對於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益訴訟是特殊的民事訴訟,因此公益訴訟會適用於一些案件。
公益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特別形態,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的條件,除了本條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適用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一般規定。新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積極條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消極條件,在不與第五十五條衝突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具體而言,除了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關於“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公益訴訟外,其他規定可以直接適用。
受理公益訴訟案件的特殊條件,是必須具備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這一條件。公益訴訟不同於私益訴訟之處,在於前者保護的對象爲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界定比較困難,理論上一般指“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具體而言,包括擴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兩種類型。前者指事先沒有任何的關係而只是基於特定的事實原因才產生聯繫的人共同擁有的一種超越個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環境污染造成生態破壞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後者也是超越個人並且是不可分的,它屬於先前在相互之間就有特定法律關係的特殊團體,在成員的身份上也比擴散性的利益要確定(如某消費者團體的衆多會員因商家的霸王條款或不當行爲而受到損害時,由消費者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
爲審查確認發生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訴訟案件時,還須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證據材料表明上述兩種公共利益被損害的事實,並且由法院審查確認其存在。公益訴訟的基本判斷標準應當是:在一個特定的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保護的法益是否超過了私人利益的範圍,如是,即爲公益訴訟;否則爲私益訴訟。
總的來說,民事公益訴訟實際上是一種爲人民服務的訴訟,它所涉及的問題往往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因此,應該關注民事公益訴訟,支援和幫助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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