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標準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立案審查標準存在的問題是什麼?
1、立案案由不規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增的一項訴訟制度,屬於一種全新而獨立的案件類型。由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對此類案件未予明確,各地缺乏統一標準,實踐操作不盡規範,通常的做法是比照第三人申請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案由來確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由。
2、審查標準不統一。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存在兩種操作模式:一是形式審查,理由是若將其與再審程序設定相同標準,入門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第三人的訴訟權益;二是實質審查,理由是此不同於普通的新訴,應嚴格按照程序和期限,認真把關材料後再作決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普通的起訴,事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審查應當把嚴,要堅持適度的實質審查。
3、審查主體不確定。誰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主體,法律對此並未明文規定。有的直接由第三人申請撤銷生效裁判的原審判庭負責,大多數則是直接由立案庭負責,也有的基層法院因爲受理案件數量巨大、法官辦案任務艱鉅,導致審判庭和立案庭疲於重負、懈於擔責而相互推諉。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普通的起訴,事關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因此,立案審查應當把嚴,要堅持適度的實質審查。不能當場登記立案,而應當先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審查中,要對證據材料重點審查、適度把關,如果證據材料明顯不能證明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或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裁定駁回起訴。
實踐中,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是立案庭的職權職責。若由作出生效文書的原審判庭負責審查,不利於法官職業化和審判專業化的改革要求。基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類型與數量較少的情況,建議由立案庭定期展開法官聯席會議,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適用特殊程序案件一併審查,集中司法資源,提高審查質量。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成立要件
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爲,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爲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1、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合同行爲還是單方法律行爲,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爲與無效民事行爲,不在此列。因爲事實行爲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爲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爲,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爲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其次,債務人的行爲須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爲。債務人所爲的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或者雖以財產爲標的,但不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爲(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爲其行爲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爲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爲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爲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爲不能受完全清償。
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於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爲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爲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爲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爲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爲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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