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證人怎麼出庭
一、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證人怎麼出庭?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二)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三)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四)證人退庭
二、民事訴訟證人必須出庭嗎?
證人不是必須出庭,根據第五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根據第五十七條《民事訴訟法》,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爲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根據第五十八條《民事訴訟法》,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三、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在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時,可徵求被告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爲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做到從程序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證人出庭作證並不是民事訴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程序,很多證人因爲不願意讓他人知道自己真實的身份,所以可能透過其他的方法,比如說提供書面證言進行作證。如果證人自己堅決不願意出庭的話,其他任何人包括法院都沒有權利強制性要求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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