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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欺詐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欺詐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欺詐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149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民法典》關於欺詐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行爲的構成要素

(一)欺詐人

1、詐人的欺詐故意

欺詐故意是指行爲人具有故意欺詐他人的意思,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2、詐人的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指欺詐人語言、文字或活動有隱瞞事實而告知虛假情況的行爲。即使被欺詐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而虛構事實、變更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爲。欺詐行爲可體現爲作爲和不作爲兩種方式。

(二)被欺詐人

1、欺詐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

被欺詐人的錯誤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詐人的欺詐所致。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

2、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欲成立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爲。可見,意思表示是一種行爲,是表意人將心理狀態表示於外部的行爲。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爲、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達行爲人內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爲;透過表示行爲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3、詐違反法律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則,其要求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誠實的、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一原則的規定是爲了平衡當事人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對各種民事行爲都有一定的規定,而欺詐行爲也在其中規定爲作爲和不作爲兩類,規定中因爲一方的欺詐行爲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其撤銷,但如果知道欺詐事實的存在該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標籤:民法 欺詐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