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行爲能力如何規定?
民法典是規定我國民事活動的法律根據,幾乎所有的民事上的糾紛和案件都可以用民法典作爲處理依據,因此民法典上規定的內容十分重要,瞭解民法典的條例有助於我們面對民事糾紛時有一些處理方法而不至於手足無措,民法典行爲能力如何規定?
一、民法典行爲能力如何規定?
1、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爲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4、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限制行爲能力人是不能完全分清楚自己行爲且在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無行爲能力人是不能分辨自己行爲的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在閱讀民法典時要注意分清楚這些定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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