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成年人監護制度是什麼?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大家熱烈關注的很多問題都做出了重新的規定,尤其是成年人監護制度。在生活中,我們對於監護這個人應該是比較熟悉,除了對未成年的監護,我國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也是需要完善的,咱們一起來看一下民法總則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吧。
一、什麼是監護制度
1、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對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稱爲監護人,被監督和保護的特定的自然人,稱爲被監護人
2、監護制度的內容。
監護制度的內容涉及監護的開始,監護機構,監護人的資格及其職責,監監護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監護人的報酬,監護責任等。
二、民法典成年人監護制度是什麼
1、在《民法典》所設立的新的監護制度下,立法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民法典》確立的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和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規定,維護了被監護人人權,尊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由於監護制度作爲民事主體制度的構成部分,故除了涉及監護糾紛外,其他糾紛中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存在爭議的,被監護人真實意願亦將成爲審理要點。也就是說,案件審理中,涉及被監護人民事法律行爲的,不能僅簡單考慮其監護人的意思表示,還需考慮被監護人自身的真實意願。監護人不再是被監護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自身意願表達的輔助者。當被監護人意思與監護人意思存在爭議時,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將成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新的監護制度下,即便上述案件中,王某某被確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庭確定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時,仍應考慮其自身的真實意願,透過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等方式確定其真實意願,不得簡單將監護人的意願視爲被監護人的意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監護制度作爲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範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範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在原來法定監護的基礎上,強調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創設了意定監護制度。
第一、重視被監護人真實意願,《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在指定監護人,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均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二、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以上兩項規定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使得監護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
在生活中有的成年人,例如精神病人等等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和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是需要監護的,這也是對於他們民事權益的保護。民法總則對於成年人監護制度,也有着詳細介紹和關注。除此之外,我國的監護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這是需要我國進一步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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