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附條件贈與合同可以撤銷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1、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行使一種權利,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爲。一般可分爲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則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爲贈與行爲。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爲。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第195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3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二、特殊身份關係的附條件贈與無權撤銷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民法典》是直接反映和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雖本質上亦屬於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意,但因當事人之間存在濃烈的人身關係,故不適用《民法典》,應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以上,就是關於《民法典》附條件贈與合同可以撤銷麼的全部解答。一般情況下來說,贈與合同是可以進行撤銷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身份關係下,附條件贈與合同是不可以進行撤銷的。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在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時,應該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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